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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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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A未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补偿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
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征收入。法定权利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经确认为新的房屋权属人的,该法定权利人为被征收入。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并公布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违约金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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