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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是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只有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才能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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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在我国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怎样认定的了吧,希望的编辑能够使您在认识这个问题的时候有更深刻的理解,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您详情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们。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内在联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条件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赔偿之责,反之,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比较困难,故对其责任认定应以司法鉴定为依据。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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