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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商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该商铺,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分割。一般实践中,如果一方经营另一...
首先确定是否共同财产,标准是否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二是双方有没有特别约定,三是一方经营的生意是否家庭投资,利润是否用于家庭等等因素。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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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购置的商铺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处理: 一、如果一方想要商铺,另一方不想要的,则双方可以估算商铺的价值,然后由想经营的一方获得商铺,这一方按照商铺的合理价值给予对方补偿。 二、如果双方都想要商铺的,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商铺归谁,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商铺,然后这一方需要给予对方补偿。 三、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商铺的,则可以将商铺进行转让或者拍卖,然后双方协商分割转让或者拍卖所得款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首先确定是否共同财产,标准是否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二是双方有没有特别约定,三是一方经营的生意是否家庭投资,利润是否用于家庭等等因素。如果确定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该商铺为共同财产,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商铺为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但随之而来的是商铺的租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按照该规定及上海高级法院的解释,如果你将该商铺出租后,该商铺是由你们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那么,租金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反之,如果你如有证据证明事实上仅仅由你自己对该商铺进行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一般会认定为你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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