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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死亡,出租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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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公房租赁合同: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即使公民生前获得了公租房的租住资格,但获得也仅仅是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在公民去世之后,其合法的继承人是不能继承公租房的,不过此时就租赁公租房的资格,还是可以继续享有。因此“公租房能够继承吗”,答案就是否定的。
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租房合同可以重现签订一份租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租房合同可以重现签订一份租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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