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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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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和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级正职900元,厅级副职730元,县级正职570元,县级副职480元,乡科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和相当职820元,副教授和相当职540元,讲师(包括相当职)和以下职400元。(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3)按国家规定处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退休生活费。(4)按以上标准增加退休工资,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退休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7〕〕3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1。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5、5%左右确定。3、调整方法。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应考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调整方法一般统一的原则,采用配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配额调整应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应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于老年退休人员和偏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合理确定配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的比例,增强调整方法的激励导向。4、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完善省级统筹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养老保险基金补贴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出现新的拖欠。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性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应严格按照两个批准的实施计划执行,落实各项调整政策,不得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和问责,并相应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调整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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