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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依据为:主要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双方协议约定、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的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进行综合分...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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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离婚分割原则: 一、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 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二、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分割房屋前必须首先区分出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因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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