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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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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未设置告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未设置告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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