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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如果单位安排加班超过了这个限制,则违反了《劳动法》。如果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如果单位安排加班超过了这个限制,则违反了《劳动法》。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仍然依法支付加班费,那劳动者只有通过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不安排过多的加班。如果不给加班费,则可以用这一条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举报: 一、可以把公司规避劳动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证据都搜集起来,一起通过信件的形式邮寄给当地劳动部门的信访或者监察部门来处理。 二、直接带上相关的资料到劳动部门的信访部门进行填报举报。 三、也可以打电话给当地的劳动局。 四、找到当地劳动局网上投诉的网址,提交资料进行匿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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