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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要符合哪一些条件呢。第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第二,这个要准备被告人侵犯你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这个相关的证据。第三,这个要求在法...
一、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1、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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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期限为30天。一般情况下,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线索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要、复杂的线索,经当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60天。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应当在三日内开始审查。一般审查期限为十天,最长期限为三十天。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5、公安信访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为60天。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需要立案的事件,首先由负责人填写《立案报告书》。包括填写单位、事件、编号、事件时间和场所、伤亡状况和财产折扣、事件概要、负责人姓名和填写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查员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通知的第二天起15天内立案,书面通知自诉人。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的《裁定书》,交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审批后,将不立案的《裁定书》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理结果制作成《裁定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的单位。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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