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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期限为30天。一般情况下,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线索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要、复杂的线索,经当地(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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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1、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4、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5、公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是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需要立案的事件,首先由负责人填写《立案报告书》。包括填写单位、事件、编号、事件时间和场所、伤亡状况和财产折扣、事件概要、负责人姓名和填写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查员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通知的第二天起15天内立案,书面通知自诉人。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的《裁定书》,交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审批后,将不立案的《裁定书》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理结果制作成《裁定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的单位。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一般不会超期,期间可能有退回补充侦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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