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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设置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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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对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XX批准后实施。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部门拟定,报XX批准后执行。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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