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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设置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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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对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本市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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