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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拟建用地的地形图(地籍...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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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四)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七)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八)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九)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材料等工程整体造价。
重大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扩大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意见:(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其他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条件。核发集体用地规划意见和规划条件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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