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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人民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拟建用地的地形图(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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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XX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交通或者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并标明临时用地拟选址位置和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恢复原状,归还用地。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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