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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针对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
买房后想退房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是支持的。如果开发商迟延3个月交房;开发商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交房义务;开发商有重大事项隐瞒或欺诈行为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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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载明的借款真实合法,担保人自愿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有效。建议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比如写明连带责任保,保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留下担保人的身份信息,最好留一个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捺印。其实,法律规定,如果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是连带保证人,因此,上只要写上保证人是某某某,不写别的,法庭一定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最好明确一个具体保证期间。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所以买卖合同要在5年后取得所有权才能受法律保护,才是合法有效的。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拆迁安置房子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严重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缔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要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经过别的路径安顿或代为安顿人采购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拆迁安置房子的土地是划拨的,因而与采购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获得土地是经过出让方法)是有差异的。但拆迁安置房假如进行了产权挂号并获得房子一切权证,能够进行上市买卖,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子进行处置,相同也不能享用房子带来的利益,关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用的防止一房两卖的项目。 1、首要是看土地证性质是国有仍是团体;是否能上市买卖;能上市是能够买的;不能上市买卖则是小产权房;由所以拆迁户安置房是政府补助给当事人的,所以必需是当事人才干办到房产证;通常都比较长时间才干办下来,拆迁户安置房要5年才干上市买卖的;故要5年今后才干过户并且要补完国有地税; 2、拆迁户安置房相对商品房要廉价点,可是有必定的危险。 3、安置房除当事人外其它人不能代款。 4、现在的方针是,出售满五年的住所不必交营业税,可是出售满五年非仅有的住所是要交差额20%的自己所得税的,别的,现在的方针规则,拆迁安置房初次上市还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
根据《》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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