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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牧民安居房买卖相关问题的探讨

2024-11-1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情况下,安居房可以依法进行自由买卖。然而,如果已经拥有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两本证书,那么房产交易将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相比之下,如果仅持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只能在同一村庄内进行房屋转让交易。至于拆迁安置房,如果属于小产权房范畴,即其土地使用权归属于集体所有(或者为国有划拨性质),那么在政府批准许可之前,此类房产是禁止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 根据《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供应价格,使用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相关法规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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