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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欠款纠纷的证据如下: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规避风险: 1、包装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 2、交付方式(送货条款)。 3、付款时间。 4、质量异议。 5、支票审查。 6、发票提前。 7、还款协议。 8、违约责任。
1在买卖合同中,除了包括一些一般的条款,也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股份代持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股权众筹,在现阶段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有两个:一是股份代持,二是非公开发行。 股权众筹,由于参与的小伙伴分布在天南海北,且参与者人数众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上限为200人。这样,为了解决管理的难题,也为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大多数股权众筹都采用了“股份代持”的方式。 股份代持,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设计的。如果信任发生了问题,比如: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者进行抵押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委托人完全不知情,或者是受托人如果因个人的债务原因,致使委托持有的股份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如何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如果能将委托持股的情况写入公司章程,则能一定程度防范受托人擅自处分股份的行为。但是,很多股份代持,本身就是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人数的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将代持行为写入公司章程。 (一)可以将该股份办理质押登记,提前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二)可以将公司股份代持的情况作为代持协议的附件,把隐名股东持股及委托持股的情况进行公开。 这样,公司所有的其他股东都知情,受托人想轻易处置委托人的股权会受到其他股东的监督,发生争议了也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如果名义股东把隐名股东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了,只要第三人对代持的事情是不知情的,并支付了转让对价完成了股份的转让,则取得了股东的资格。隐名股东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恢复自己的股权。所以,需要事前在代持协议里把这种情况发生的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风险及规避方法 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刑法》相关规范,都强调未经批准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因为大多数股权众筹企业,都是小微企业,根本达不到证监会规定的审批条件。另外,目前很多股权众筹项目的互联网特征,又决定了必然会通过微信、微博、或者专门的众筹平台发布众筹计划,这是否逾越了非公开发行的法律红线? (一)设置一个定向的沟通删选机制 所谓的公开发行:一是指发行方式的公开,二是指发行对象的不特定。 关于发行方式的是否公开的界定,股权众筹比较尴尬。我们知道,股权众筹是互联网新经济时代的产物,通过微博微信、众筹平台发布众筹计划,是其主要的宣传方式。 另外,在现行法律尚未对非公开发行放开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各个环节中,建立定向的沟通机制。把一个通过公开发布的方式,最后转变成为一个面向特定对象的募集的行为,把不特定变成特定。 (二)对募集范围进行了事前的设定、事中的控制、事后的甄别 在募集前,最好是对募集范围进行一个控制。比如:罗辑思维招募会员,就是在特定的、认同罗胖理念的中进行招募。 在现阶段,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建议募集的资金太大,募集的人数太多。最好确定一个募集的期限,同时,在众筹计划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从股权众筹计划发布前,直到计划发布后签订入股协议前,尚有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发起人一般都会建一个微信群、QQ群或建立其他的交流渠道。大家交流的范围和频率还是比较多的,只要有心,对募集范围的特定,是可以通过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甄别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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