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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1、程序目的相同。 2、程序性质相同。 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 不同: 1、直接目的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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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可提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相对而言,破产重组程序开始的条件比破产清算、和解程序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发生时可以申请重组,在债务企业可能明显丧失清算能力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组。
破产重组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有五个方面。1、直接目的不同。预防破产是两者共同的终极目的,但直接目的两者有所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实现防止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征破产重组的目的更深,不仅消极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还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的病因,采取有效的对策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范围一致,比破产重组广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3、申请权人不同。两者同样采用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理论上除债务人外,具有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有申请权。4、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5、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和重组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但和解程序的合意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合同,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的重组程序的合意是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站在同一立场,根据同一目标的意思,性质上是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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