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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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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知,乙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被告抗辩成立。 3,法院核实后将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62条规则,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略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作或许经专利权人答应制作的专利产品售出后,运用或许出售该产品的; 2、运用或许出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作相同产品、运用相同办法或许已经作好制作、运用的必要预备,而且仅在原有范围内持续制作、运用的; 4、暂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条约,或许按照互利准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求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运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运用有关专利的。没有施行侵略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充专利罪。专利权人要是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损害,要活跃采纳维权办法。当然,被确定施行了专利侵权行为,您也要搜集依据,活跃进行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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