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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学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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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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