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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情况按...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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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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