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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幅度,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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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量刑: 1、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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