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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把给拆迁户置换的房子卖了,法院不受理该案是因为证据不足;拆迁户可以搜集证据,如:置换房屋的合同、协议,所置换房屋的楼号与房号,法院不受...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符合诉讼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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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受理案件,必须搞清楚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还是符合立案条件,而法院拒绝立案?如果是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当然不会给立案;如果是后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事情会得到解决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5、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出具收据。如果不立案,又不出具收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以下七种诉讼:⑴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⑵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向仲裁机构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⑶其他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的争议,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⑷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⑸当事人再次起诉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的,除人民法院允许撤回诉讼的裁定外,通知原告处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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