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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律保障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
看房屋是否有产权,没产权的,遗嘱无效,需联系产权单位做承租人变更。 有产权的,看录像遗嘱是否有效,有效的,按有效遗嘱处理,无效的,由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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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遗嘱房产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由所有的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之后取得房产份额的任意继承人,可以拿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此外,现在部分的房管部门可以不需要继承公证书,只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带齐资料,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申请手续即可。 一般需要提供的手续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资料。具体的情况我们在办理的时候也可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咨询和了解。
房产纠纷问题如果父母有遗嘱,按照遗嘱进行。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丧失继承权的之外。
遗嘱给我的房子,继母在一般情形下并不享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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