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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代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村民已经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但事后越想越不对劲,想确认《征地拆迁协议》无效。那么,这个协议能确认无效吗?答案在实际操作中确认无效的情况很少。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知道有关事件的土地被征收,也知道协议的内容被认可,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协议系违反了真正的意思,之后人民政府已经得到征收许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确认协议无效。签订协议时,区政府尚未得到相关征地许可,但这种情况不是法律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况。另外,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人民政府和计划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者补偿,配置等签订合同是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因此,无论是2020年1月1日前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还是2020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确认无效。因此,在此提醒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保持平常心态,尚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必须慎重对待。
对农村房屋拆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拆迁协议的,拆迁部门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对拆迁补偿决定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农村拆迁不同意,如果对于政府裁决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征地主管部门一般可以申请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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