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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事实收养的问题

2022-08-26
对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到1999年《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⑵当事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来源的证明。⑶对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户口登记机关给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⑷对《办法》实施(1999年5月15日)后,违法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家庭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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