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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
侵犯著作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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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交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坚持不交的,会上失信名单。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赔偿,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司法实践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以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为例,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软件与被告软件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原告软件,可以初步认定侵权的存在。那我们通常会举什么证据呢?(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2)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3)原告和被告的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4)被告接触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只要能证明接触的可能性,如原告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5)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首先,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非法所得进行赔偿。这是一种递进关系。赔偿金额还应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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