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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
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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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簿、;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②居住国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定居在本市的XX、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眷属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 1、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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