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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质的危害行为较多,而不是指同一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来是多次犯罪。在...
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不属于多次盗窃。《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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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还有三人,销赃款经鉴定为11万元。赃物为企业的产品铸件。本案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本案的事实十分清楚,如何为被告辨护,从何处入手,成了本案的关健。 在分析完材料后,我对本案中的公诉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的合同来看,其生产的产品是要经过验收才能交付,其价格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而本案中的产品是在车间被盗窃,根本没有进行验收,在这种情况下,如按成品的质量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事实,而根据本律师的调查了解,铸件的成品合格率不到两成。得到这个信息后,在审理中本律师直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产品在没有验收之前,不能按合格品的价格进行鉴定,因正常生产的成品率只有两成,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原则,只能推定这些产品全部是不合格品,只按材料的价值计算。后法院采纳了辨护人的意见,案件重新鉴定,最终结论只有4万元,在交纳罚金后,被告人缓刑。本案的结果让公诉机关非常吃惊。在辨护中不要轻易相信鉴定结论,要在结论中寻找问题,以达到最佳的辨护效果。 对本案中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是基于辨护人之前从事过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于检验鉴定的内部流程非常了解,实际中不要对鉴定结论过分迷信,现在有好多的鉴定结论都存在鉴定物不存在或者难以复原到当初状态的情况,鉴定机构有时为了利益,随便出一份结论,这样造成了极不公正的结论,但是一般情况下很少有被否认的情况,从而使被告人在不清不白的情况下被判,这实质上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侵害。
犯罪预备可以中止,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阶段有犯罪中止。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犯罪预备的中止即停止预备犯罪,犯罪人不再继续为实行犯罪做准备。二是犯罪预备阶段进行到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即没有按照预备的犯罪形式继续实施犯罪。当出现了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时候均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中止标志着犯罪人实行对应犯罪的犯意消灭,但是犯罪人并不当然停止犯罪,在一种犯罪预备阶段发生犯罪中止后,可能又会发生另一种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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