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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
西城法院行政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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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如下: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再审申请人(再审)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5)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视为申请撤诉又称为推定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或上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审理裁定书是指在遇到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而发出的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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