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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执行死刑情形如下: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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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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