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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疫情未能按时返岗的职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时期内,企业应当...
浙江省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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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疫情未能按时返岗的职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时期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新型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通过优先安排职工年带薪年休假方式解决。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对企业安排职工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3、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复工但职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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