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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
债权转让对外有以下效力: 1、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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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会产生以下后果: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拟制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消除; 2、养父母和子女不再需要按照父母和子女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抚养和赡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子女是否恢复,由当事人协商; 4、其他后果。
1、如果有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拒不赔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伤保险赔偿,是无过错赔偿,受到工伤的职工,会全额赔偿;2、如果没有工伤认定书,则按意外伤害处理,进行鉴定时,适用道交鉴定标准,如果发生纠纷,需要到法院进行民事起诉,按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是过失相抵原则,不一定能得到全额赔偿;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四)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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