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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1、适用双务合同之中 2、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的 3、双方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 5、对方当事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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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债务未按顺序履行; 3、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有能力处理付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不符合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请求。当另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此外,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的,其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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