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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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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个国家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是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从而给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制造商和行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个国家(进口国)对其他国家倾销行为采取的对抗措施。
欧盟有权提起这种诉讼的是对该案最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包括出口商和生产商、申诉方。在法律上承担支付反倾销税义务的进口商无权提起这种诉讼,只能依据欧共体的法律在成员国法院对反倾销税的征收提起诉讼,并由成员国法院就欧共体法律问题向欧洲法院依照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请求初步裁决。 但近年来,欧洲法院也允许在反倾销调查中起主要作用的主要进口商直接在欧洲法院起诉。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起诉目的在于废除反倾销税决定,以取消或减少这种决定带来的税务负担。共同体生产商起诉的目的在于提高对倾销进口产品的抵制,如针对理事会终止反倾销程序的决定提起无效之诉。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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