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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4年11月12日公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输美的一种制冷剂产品没有对美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这意味着美国不会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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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保护自身经济和制造商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而限制和调整倾销不公平贸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是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合法手段。通常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适用一般行政程序。反倾销法采用的救济方法也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抵消价差的行政救济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应行为的国务院土管部门。根据上述二规定之第5条,反倾销、反补贴的第一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 5条之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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