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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虚假广告,也可能是标注不实之类。...
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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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而生产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4)采取前3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责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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