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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您所遭遇的情况是典型的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实际情况是,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一房二卖,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一方可以请求履行合同义务;(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手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
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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