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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对避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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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设置方案,转由XX确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设置。在与出入口合建的物业范围内设置指引导向标志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初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负责监督。初验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移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内的明显位置公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投诉受理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方便乘客的投诉和社会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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