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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对避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营中的安全、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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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评估报告中与乘客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众评估机制,听取乘客对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三)项至第(十)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评估报告中与乘客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众评估机制,听取乘客对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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