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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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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后如何处理、承包人非法转包、当事人预付款、施工合同典型纠纷处理原则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执行的一种法律后果。 2、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3、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4、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5、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单方解除合同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签订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新合同。 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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