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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不构成特别累犯。特别累犯的所涉及的罪名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并属于这一范围,所以毒品犯罪...
缓刑不会构成特殊累犯,因为缓刑不是刑罚类型,不符合特殊累犯的条件。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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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不是特殊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随时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犯罪的,以累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出售、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构成特殊自首可参照如下:(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刑法》具体规定了12种的毒品相关罪名,依据实践情况认定。《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 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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