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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构成特殊自首可参照如下:(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毒品犯罪构成特殊自首可参照如下:(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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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犯罪,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罪犯犯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
变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变造货币罪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变造货币罪是故意的,并且有意使变造货币进入流通,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侵犯货币罪的对象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货币变造罪客观上表现为货币变造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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