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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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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8月31日,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故就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修改问题了,因为已经废止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参与起草部门、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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