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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限制: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债权人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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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在到期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但超出其债权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 (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 2)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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