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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最多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上为一审程序如果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一般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羁押、关押以及坐牢都是不同的刑事处罚,若是在案件的侦查期间,就已经羁押了民事主体比较查长的时间,在检察院的最终量刑时,还判处其承担有期徒刑,此时其坐牢的时间,可以被折扣,抵消需要按照既定的比例进行,通常是一天羁押抵押坐牢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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