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长不超过37天详情可以电话咨询本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