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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就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所委托的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施工质量预算资料等等一系列的内容进行监管的单位.具体监管的深度要根据双...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法律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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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在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方面的职责:(一)参与招标评标工作,协同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二)定期召开监理协调会议,及时通报合同执行情况,协调合同有关问题;(三)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合同所列清单,验收结算工程价款,向项目法人提供由总监理工程师核签的工程付款凭证,参加年度决算审查;(四)复核施工图纸,监督施工图和预算提交的进度、质量、标准,在工程的数量、质量和单价需要变更时,主持协商工程设计的变更,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意见;(五)建立经济台帐,跟踪分析投资使用情况,对工程出现拖期和费用索赔,依据合同条款提出意见,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六)当合同条款有必要修改或增减时,协助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准备合同补充文件;(七)对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单位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类型、数量提出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法人批准的依据;(八)监督承建单位人员的构成、数额、装备是否与中标许诺相符,对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有权建议提出撤换。对严重违反中标许诺的承建单位,有权建议更换承建队伍;(九)监理单位必须填写监理日记,记录“三大控制”情况及主要问题,及时整理合同附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计施工可以是同一单位;但设计施工监理不能为同一个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第八条规定,“严禁在统一经济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1、监理人员更换是可以的,但不可以随意的更换;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风险提示:承包工地建议 第一,实地考察一下现场,在此基础上做好工程预算,因为承包工程必然设计造价问题,只有做好预算,心中才能有底。退一步说,即便承包不上该项工程,也能为自己积累些经验; 第二,规划一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要预测一下承包该项工程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财、物的获得与采购途径、组织管理模式、业务工作流程、降本增效方式; 第三,按计划组织施工,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各项记录,尤其工程变更事项的签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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