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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为三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
根据123号令规定: 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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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根据123号令的规定,第32条第一次申请汽车驾驶执照,或者申请增加准驾驶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必须在一天内发行驾驶技能准考证。驾驶技能考试证明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2、科目3、科目4考试。如果在有效期内未完成考试,已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将作废。
根据123号令的规定,第32条首次申请汽车驾驶执照,或者申请增加准驾驶型的,科目通过考试后,车辆管理所必须在一天内发行驾驶技能的准驾驶证明书。驾驶技能考试证明书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2和科目3。如果在有效期内未完成考试,已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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