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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1、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应当向派出所所属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不如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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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不服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不服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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